申请人:石林华莱永生花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8079号“菲丽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68102号“菲丽雅 PHEL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庭园设计”服务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园艺用植物和花的鉴别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芳香疗法;美容院;理发店;按摩;修指甲;文身;兽医辅助;化妆师服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