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硕动力公司(原申请人:玛索尼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0715号“SALESFO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32467065号“SALESFO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610356号“Salesfo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于2020年10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硕动力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已被转让至硕动力公司名下,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0530号“salesforce.com found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