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74485号“中阳盛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整体具有地名外的其他含义。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中阳盛锋”,其中“中阳”系山西省吕梁市下辖县,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