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云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69969号“环苷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环苷素”,作为商标使用在制饮料用糖浆、制作加气水用配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