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派特兰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3日对第37168008号“伴宠乐园NATURAL PETLA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PETLAND及图”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64545号“Pet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64547号“Pet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或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在中国的实体店铺照片、消费者评论截图;2、申请人与上海百运商贸有限公司的授权书;3、工程合同、商铺租赁合同、门店照片;4、杂志页面、活动宣传照片、媒体报道、微信公众号及微博宣传页面;5、所获奖杯照片;6、购物小票、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符合商业惯例,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既未能举证证明其商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亦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引起市场或相关消费群体的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伴宠乐园”公众号网页、相关网络文章;3、伴宠乐园商城简介、商城平台、淘宝店铺、宠物行业论坛讲座网页;4、申请人门店、会员卡、购物小票图片;5、“PETLAND”淘宝搜索结果、宠物用品品牌排名检索网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自然花、活动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活动物、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宠物用食品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伴宠乐园”及拉丁字母组合“NATURAL PETLAND”构成;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由拉丁字母组合“Petland”及图形构成,其中图形在该标识中所占比例较大,具备较强的识别作用,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于市场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PETLAND”存在一定区别,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