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帅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468274号“维密 WEI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38338号商标、第35080793号商标、第20891670号商标、第17048873号商标、第27348207号商标、第27348208号商标、第20026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