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96460号“影儿诗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影儿诗篇 35996460

阅读:78553 2020-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艾思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对第35996460号“影儿诗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国内知名高端女装生产商,争议商标…

  申请人: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艾思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对第35996460号“影儿诗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国内知名高端女装生产商,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16032514号“影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01242号“影儿商城 YINGER 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79009号“诗篇PSAL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143712号“诗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恶意抄袭,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引证商标三2016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8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4、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材料;

  2、申请人旗下专卖店照片、广告宣传招牌等宣传证据;

  3、申请人品牌在天猫旗舰店、米兰时装周的展示图片等知名度证据;

  4、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诚信企业相关资质、其他荣誉证明;

  5、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他人任何在先权利。3、争议商标的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4、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影响。5、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三具有极高知名度,不能无限制的对其进行保护,而损害被申请人利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版权文件证明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相关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计算机文档管理;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片制作;点击付费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三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第25类服务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其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的在第35类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其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故本案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其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其合法权益。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故在上述商品上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大量使用并形成高知名度的服装等商品关联性较弱,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注册使用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商号权。本案中,本案争议商标与其商号“影儿”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影儿”作为其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996460号“影儿诗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影儿诗篇 359964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33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