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阳市虎鹿倡东刀片厂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成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巍巍昆仑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对第11103256号“平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5073088号“乐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刀片刀具行业中已形成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地区,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淘宝店铺商品售卖情况打印页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缝纫机;包缝机;裁布机;刀(机器部件);剪削刀(机器);刀片(机器部件);刀具(机器零件);划玻璃刀(机器部件);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车刀”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4年5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申请人援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援引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或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况,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