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东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99665号“长寿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70803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给王东杰,转让后的所有人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
申请人:王东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99665号“长寿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70803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给王东杰,转让后的所有人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