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惠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97586号“忍冬119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误认,具有显著性和识别度,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忍冬”,“忍冬”别称“金银花”,是一种中草药, 用于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