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万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35908号“嘉兰德 G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31313号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4401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