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896103号“impressionsvani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mpressionsvanity 24896103

阅读:129984 2020-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一:印象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张耀佳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好莱坞印象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6日对第24896103号“impressionsvani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二的第24125929号“…

  申请人一:印象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张耀佳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好莱坞印象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6日对第24896103号“impressionsvani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二的第24125929号“IMPRESSIONS VANITY COMP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IMPRESSIONS VANITY COMPANY及图”是申请人二委托他人独创设计的标志,其中英文部分“IMPRESSIONS”不是英文词汇的固定搭配,图形部分也不是常见图形,该标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申请人一将其作为公司名称、商标、域名使用,2015年10月13日在美国提交了注册申请,注册号为4987549。申请人二于2017年5月15日在中国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二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一的企业名称权及在先域名权,同时也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3、被申请人的主要成员“黄菲异、李婉晨”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惯犯。且被申请人先后共注册了6件与申请人一、二的“IMPRESSIONS VANITY COMPANY及图”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主观恶意不言而喻。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二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申请人一、二关联关系证明文件;

  2、申请人二享有著作权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一设立证明文件;

  4、申请人一公司业务经营涉及的相关官方证件和资料;

  5、域名信息打印件、美国专利局官网截图、美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引证商标信息打印件;

  7、申请人商标持续使用证明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加热展示柜、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商品上,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二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镜子(玻璃镜);手持镜子(化妆镜)等商品上,2018年1月11日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

  3、申请人一、二提交的证据2中的《作品登记证书》、经公证认证的宣誓书及邮件等证据显示:

  2014年5月20日,申请人二委托Minnie Choi设计IMPRESSIONS VANITY化妆镜系列产品的商标图案,期间通过电子邮箱沟通、更改设计方案,2014年9月3日设计完成。申请人二后于2019年6月3日在中国申请登记了《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808451,作品名称为Impressions及图,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为Minnie Choi,著作权人为张耀佳(即申请人二),创作完成日期为2014年9月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登记日期为2019年6月3日。

  4、申请人一、二提交的证据1、3中的申请人一、二关联关系、申请人一设立证明文件显示,申请人一创立于2015年1月6日,申请人二为申请人一的股东,持股49%。

  5、申请人一、二提交的证据5中的美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显示,注册号为4987549的“IMPRESSIONS VANITY COMPANY及图”商标由申请人一于美国申请注册,注册日期为2016年6月28日,国际分类号为20类。

  6、申请人一、二提交的证据6中的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显示,被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5月23日,经营范围为:化妆用品、护肤品、化妆台、化妆镜、LED化妆台、LED化妆灯、LED自拍灯、自拍灯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7、经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9件商标,其中6件为“IMPRESSIONS VANITY”商标,另2件图形商标与申请人一在先使用的“IMPRESSIONS VANITY COMPANY及图”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完全相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未获得商标专用权,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人一、二在本案中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申请人一、二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一、二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申请人二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IMPRESSIONS VANITY COMPANY及图”标识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争议商标“impressionsvanity”与申请人二主张享有著作权的“IMPRESSIONS VANITY COMPANY及图”标识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二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未侵犯他人的域名权。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商号权的前提是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而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亦是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一提交的宣传资料、收入及增长报告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而授权书、订货合同、销售订单情况、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涉及的商品为化妆镜等商品,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IMPRESSIONS VANITY COMPANY及图”商标或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舞台灯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侵犯申请人一的商号权,亦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4、首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5、6、7可知,申请人一在先使用的“IMPRESSIONS VANITY COMPANY及图”商标为申请人二于2014年委托Minnie Choi设计的作品,独创性较高,该作品已于2016年6月28日在美国注册为商标使用在化妆镜等商品上,申请人二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申请人二的“IMPRESSIONS VANITY COMPANY及图”标识作品形象表现形式独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而被申请人反复申请注册的3件图形商标已与申请人二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设计细节等方面高度相近,给公众的视觉效果几无差异,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其次,被申请人在多项类别上反复申请注册了6件“impressionsvanity”商标,既与申请人一的企业名称构成实质性近似,又与申请人一、二在先使用的“impressionsvanity”商标完全一致,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对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可见被申请人有摹仿、抄袭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之恶意,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5、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896103号“impressionsvani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mpressionsvanity 248961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3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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