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36070号“凤爪王烧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凤爪王烧烤及图 41336070

阅读:131604 2020-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发敬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36070号“凤爪王烧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197334号图形商标、第38246548号“凤爪王”商标、第10697156号“源焙缘YU…

  申请人:刘发敬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36070号“凤爪王烧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197334号图形商标、第38246548号“凤爪王”商标、第10697156号“源焙缘YUAN BE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沈少贤、刘发敬名下,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双方商标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识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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