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09609号“优旅国际U-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78795号“优旅易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9009号“UTS Travelu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32323号“UTS UNI 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构成元素、发音、含义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SICHUAN”仅表示申请人的真实所在地,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另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第39类服务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虽含有“SICHUAN”字样,但商标整体已形成强于行政区划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UTS”,整体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旅游交通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旅行预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旅游交通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送乘客、物流运输、通过在线应用替他人安排客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送乘客、物流运输、通过在线应用替他人安排客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旅游交通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