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大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金小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70844号“DAZ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8203号“真得劲及图”商标、第4939884号“崔牛CUINIU及图”商标、第9868731号“大乐及图”商标、第6652432号“永荣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