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青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93398号“YBPLAS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433124号“益霸YB及图”商标、第12317120号“YB”商标、第7433077号“益霸YB及图”商标、第31098879号“YB及图”商标、第25656649号“亿博Y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浇水软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plastics”可译为“塑料”,其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Yb”,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