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IGNUM INTERNATIONAL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4871号“CULTURAL CARE AU P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6173号“保卫婚姻 DEFEND MARRI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ULTURAL CARE AU PAIR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0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27409号“花趣HUAQ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72709号“挚爱一生ZHIAIY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185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其在构成元素、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