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聂福荣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25666号“摩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48733号“摩斯”商标、第36442937号“摩斯 MR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摩斯”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引水管道设备;水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地漏;浴室装置;水暖装置用管子四通;压力水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电风扇、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