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塞伦西亚私营企业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1885号“IMOSH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176927号“imo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