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1074号“PE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6556261号“PEPA”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申请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1074号“PE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6556261号“PEPA”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