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海盗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5526号“ZH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4825093号“主瑟ZH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9】第316597号无效宣告裁定,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池;网络通讯设备;耳机;照相机(摄影);报警器;眼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