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向上融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41997号“老虎社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82994号“老虎签证 TIGER VISA”商标、第11342344号“老虎地图 TIGER MAP”商标、第28168997号“老虎智能”商标、第19159535号“老虎金控”商标、第29828145号“老虎堂”商标、第33100300号“老虎电竞 TIGERS TIGERS GA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的状态均不稳定,极有可能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上述两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宣传股票和其他债券经纪的广告服务;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市场分析;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经济预测;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