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那明东
委托代理人:中炬知识产权代理(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69440号“文姝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文姝院”与“文殊院”读音相同字形相近,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花生糖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