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866035号“BOOSGAR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OOSGARTH 13866035

阅读:93949 2020-1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李兴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3日对第13866035号“BOOSGAR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7001号“BOSS…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李兴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3日对第13866035号“BOOSGAR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7001号“BO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6982号“BOSS及图”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73035号第25类“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606620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已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其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的状态被多次予以确认。故请求在本案中对引证商标一、二、三的驰名状态再次予以确认。三、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和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其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良好商誉和“BOSS”驰名商标的极高知名度的主观恶意,且在实际使用中摹仿申请人的装潢,主观恶意明显,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和特有包装、装潢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2、雨果博斯集团发展历史时间表及雨果博斯(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证明;

  3、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专卖店列表及专卖店商场位置导引图;

  4、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5、雨果博斯官方中文在线商店网页;

  6、网络媒体对“BOSS”系列品牌的报道及国家图书馆以“BOSS”、“BOSS服装”为关键词检索的报道列表、检索报告及部分报道;

  7、申请人及其“BOSS”系列品牌广告宣传报道资料,如中文期刊、杂志及网络上的宣传资料、品牌活动照片、视频、时装秀报道等;

  8、雨果博斯集团获得的国际奖项及认定资料;

  9、贝恩公司2009年-2013年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10、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及判决书;

  11、各地工商局、海关、刑事司法机关有关侵犯“BOSS”系列商标权的行政、司法文书;

  12、1999、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

  13、《中国工商报》、《中华商标》、《法务通讯》等节选资料;

  14、争议商标原所有人的商标列表及权利人介绍、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权利人介绍;

  15、相关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及产品页面;

  16、申请人产品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观点不成立。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出于经营所需,并未抄袭、复制其他商标,且争议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了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产品实体店铺及网络店铺的有关页面作为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评审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上海花彩羊国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6年8月14日的第1515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5年2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19年3月13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李兴兴。

  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或者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三、本案争议商标原所有人上海花彩羊国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20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等十余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55件商标,其中不乏“灰匹狼”、“征路者”、“万斯力康”、“健凯奇”等摹仿他人服装、鞋类知名品牌的商标。

  本案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3类、第5类、第6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等近20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不乏“博迪保罗 BODEY POLO”、“CVILUKIVEN”、“SACPREMER”等摹仿他人知名服装品牌的商标。

  四、1999年4月、2000年6月,申请人使用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的“BOSS”商标被收录进《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请人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BOSS”商标在(2004)商标异字第00579号异议裁定书等多件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受到保护。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10、12、14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BOOSGARTH”相关公众易将其分割认读为“BOOS”和“GARTH”两部分,其中“BOOS”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识别部分“BOSS”字母构成相近及呼叫几无差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BOSS”商标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服装、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并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问题上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此,对于申请人认定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公众所熟知的请求,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二、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三可知,本案争议商标的原所有人上海花彩羊国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20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等十余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55件商标,其中不乏“灰匹狼”、“征路者”、“万斯力康”、“健凯奇”等摹仿他人服装、鞋类知名品牌的商标,同时,本案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3类、第5类、第6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等近20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不乏“博迪保罗 BODEY POLO”、“CVILUKIVEN”、“SACPREMER”等摹仿他人知名服装品牌的商标。前述两主体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已经超出了其经营所需,且具有不正当攀附他人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虽然争议商标已转让至被申请人,但不能因此改变争议商标原所有人的违法事实,况且被申请人亦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且超出经营所需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事实。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侵犯其特有包装、装潢权之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866035号“BOOSGAR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OOSGARTH 138660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3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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