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优仪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3087331号“优佳信 UCA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95361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
申请人:深圳市优仪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3087331号“优佳信 UCA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95361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