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登昌恒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29083号《关于第36332397号“登昌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89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269475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复审裁定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