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鼎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3794号“大牛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4315号商标、第71366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撤三程序中均被撤销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酒吧、咖啡馆、茶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二为使用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