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淼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06836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33127号“福”商标、第36338392号“福及图”商标、第6772406号“福 造福您造福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请求等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在餐馆、茶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饭店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现为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