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9日对第33908952号“星云融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17459号“融创”商标、第4654820号“融创”商标、第15359327号“融创传奇”商标、第21483187号“融创传奇酒店SUNAC LEGEND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3917458号“融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五的摹仿。三、申请人及其“融创”字号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2、民事判决书;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4、申请人相关合同、发票及图片资料;5、申请人企业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6、申请人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五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注册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星云融创”与引证商标一、二“融创”、引证商标三“融创传奇”、引证商标四“融创传奇酒店SUNAC LEGEND HOTEL”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核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五的摹仿,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还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星云融创”与申请人字号“融创”未构成高度近似,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