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15313号“匹克球Pickleba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匹克球Pickleball 34315313

阅读:37232 2020-1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壹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启明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4日对第34315313号“匹克球Pickleba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品牌与匹克球组织协会直接相关,对服务来源、用途产生误认…

  申请人:广州市壹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启明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4日对第34315313号“匹克球Pickleba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品牌与匹克球组织协会直接相关,对服务来源、用途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直接描述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百科、搜狗百科信息;

  2、匹克球推广资料;

  3、相关报道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直接描述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特点产误认。我局认为,匹克球(PICKLEBALL)是用球拍击球的一种运动,是从美国西雅图的本不里奇岛兴起的。匹克球在美国大约有250万人常年从事该项运动。在中国,匹克球运动也在逐步发展。争议商标“匹克球 Pickleball”使用在教学、组织体育比赛等核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存在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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