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赏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赏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鸿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4日对第15293970号“赏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赏聘网”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赏聘网”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恶意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申请人有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官网截图;
2、申请人资质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发票、记账凭证、客户业务回单。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