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顺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184484号《关于第32708447号“魔典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16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31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第25669160号“摩典”商标(被诉决定中的引证商标二)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第24955126号“摩典”商标(被诉决定中的引证商标一)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