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天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5907号《关于第28139498号“中天电视 CT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8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48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11870号“中天及图”商标、第6567694号“中天ZHONGTIAN及图”商标、第22637074号“中天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虽然均含有“中天”二字,但申请商标亦有其他文字构成以及英文和图形时,二者在文字内容、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