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4627号《关于第26145724号“5年中考3年模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45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352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为呈现立体视觉效果的文字“5年中考3年模拟”组成,指定使用在“纸;小册子;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中考相关教辅材料相联系,属于对指定使用商品特点的描述,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虽然申请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但是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大量证据能够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持续的推广使用,在考试辅导用书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印刷出版物”商品上已取得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在其余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应予驳回。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5年中考3年模拟”指定使用在“纸;小册子;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中考相关教辅材料相联系,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考虑到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持续的推广使用,在考试辅导用书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在“书籍;印刷出版物”商品上已取得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