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宝华堂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52292号“一期一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52492号“一期一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权利状态待稳定。申请人自愿放弃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85642号“一期一会 Ichigo-Ich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03345A号“巴蜀 一期一会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见第1721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据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引证商标二、三上的复审请求”,我局视申请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建设项目的开发;包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测量”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