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陵水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85525号“陵水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LINGSHUI PUBLIC TRANSPORT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4975号“西宝高速及图”商标、第25644859号“善扬实业Shan Yang Industry及图”商标、第16316848号“施耐德SHINAIDE及图”商标、第20609280号“神优SHENYOU及图”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