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申核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73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04745号、第7908413号、第150721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中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主要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均为字母“SH”的设计,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消防栓、淋浴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