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坝州恋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3345719号“恋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00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蛋、牛奶、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精制坚果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家禽(非活)、鱼制食品、猪肉食品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