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狂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彩鲸(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6876号“狂浪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没有负面、不良的含义,整体含义也没有任何不良的思想引导,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公序良俗等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词汇解释;2、例证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文字组合“狂浪文化”,指定使用在教学、教育等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此外,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