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753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2809938号“找到啦!及图”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039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30616号“COVIDI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该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三在“科学和工艺技术服务以及与之有关的研究和设计服务;有关计算机和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