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市杰茜莱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玛恩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兄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0日对第27596652号“J03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386258号“J0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完全相同,二者指定商品、服务项目类似,共存会造成消费者误认。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经营的服装、鞋等产品的知名品牌,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在浙江乃至全国都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消费者已将“J03及图”品牌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固定联系。被申请人恶意模仿、抢注申请人商标,其申请185件商标,还大量模仿其他知名品牌,包括多件温州当地的知名品牌,大有抄袭、模仿、复制打擦边球的嫌疑,具有相当的恶意性,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品牌直营点、加盟店列表、部分店面照片、产品检测报告;
2、广告宣告发票、宣传海报等资料;
4、申请人企业荣誉、完税证明、经济指标报告;
5、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不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其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指定商品不类似,其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商标通过使用宣传已在消费者心中拥有一定知名度。已有许多与争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争议商标亦应判定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现名下180件商标,其中包括“J03及图”、“JSister及图”、“Jessy line及图”、“魅可M.A.C”、“盒玛、“盒玛杰茜莱”、“盒玛瑞幸”、“妈老干夫功”、“功夫一锅”、“牌潮狼匹七”、“陆记三豹”、“面筱贝西”、“点点喜瑞幸”、“蓝杯点点喜”、“瑞幸瑞纳冰”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4、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J03及图”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商标模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4,申请人“J03及图”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被申请人亦与申请人同处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其申请注册与申请人“J03及图”商标几乎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同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现名下180件商标,其中包括“J03及图”、“JSister及图”、“Jessy line及图”、“魅可M.A.C”、“盒玛、“盒玛杰茜莱”、“盒玛瑞幸”、“妈老干夫功”、“功夫一锅”、“牌潮狼匹七”、“陆记三豹”、“面筱贝西”、“点点喜瑞幸”、“蓝杯点点喜”、“瑞幸瑞纳冰”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申请注册的主体资格及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该项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