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543333号“家园上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家园上品及图 43543333

阅读:97788 2020-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志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43333号“家园上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48415号“家园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41969号“家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

  申请人:陈志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43333号“家园上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48415号“家园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41969号“家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家园上品”与引证商标一“家园益品”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家园上品”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主要识别文字“家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肉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鱼肉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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