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23368号“NMN.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MN.PRO 36923368

阅读:93818 2020-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探索创造奇迹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铭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3368号“NMN.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26221号“NMN-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140137号“PRO-NMN…

  申请人:探索创造奇迹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铭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3368号“NMN.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26221号“NMN-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140137号“PRO-NM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分别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身份证明、合同、质量安全监测报告、原产地证明、产品图片、宣传图片、销售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26527号“Pro NM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字母构成相同,仅前后排列顺序不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蜂蜜、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923368号“NMN.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MN.PRO 369233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2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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