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53653号“安心贝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安心贝比及图 37853653

阅读:60710 2020-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3653号“安心贝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4571号“安帝贝比”商标、第37794867号“安心贝尔 PEACE OF MIND BAER…

  申请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3653号“安心贝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4571号“安帝贝比”商标、第37794867号“安心贝尔 PEACE OF MIND BAER”商标、第17336046号“安迪贝比”商标、第12932740号“安迪贝比 CAN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安心贝比”商标与“安迪贝比”未判定近似,已获得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若其权利人宽展期内仍未续展,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登记信息、“安心贝比”蚊香图片及销售发票、淘宝等商城销售“安心贝比”蚊香的页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文字部分仅一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消毒湿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抗菌皂、止痒水、止痒液、浸驱虫剂的手环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这些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抗菌皂、止痒水、止痒液、浸驱虫剂的手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布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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