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南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12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06767号“BEIJING202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南沙湾”品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钟、贵金属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