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富港万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04618号“最佳煮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3393号“最佳煮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二、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最佳煮意”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吧服务、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