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思鼎纸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99422号“洁尔柔jieerr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037636号“柔尔洁”商标、第1720883号“洁柔及图”商标、第3423690号“洁柔及图”商标、第1244448号“洁柔JIEROU及图”商标、第1404501号“洁柔及图”商标、第1228577号“洁柔及图”商标、第4416856号“洁柔jie rou”商标、第4571206号“洁柔及图”商标、第6950200号“洁柔及图”商标、第14051783号“洁柔及图”商标、第8262104号“洁柔及图”商标、第9793242号图形商标、第97932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洁尔柔”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中的中文文字“柔尔洁”、“洁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卫生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