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天天向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21120号“天天向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34115号“DAY DAY 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在“耐火土、沥青”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卷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石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