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27950号“雪松小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55033号“雪松 雪松文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48040号“雪松 雪松文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共存同意书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经公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上有所不同,故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