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69511号“布鲁沙驰 BLUESARC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布鲁沙驰 BLUESARCHI 21669511

阅读:139514 2020-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沙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贝邦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8日对第21669511号“布鲁沙驰 BLUESARC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29637号“沙驰”商标(引证称引证商标一)、第1…

  申请人:上海沙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贝邦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8日对第21669511号“布鲁沙驰 BLUESARC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29637号“沙驰”商标(引证称引证商标一)、第10859015号“沙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5485号“沙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64498号“沙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4788号“SAT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59069号“SAT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6938号“Sat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859039号“Sat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相关权利。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其大量模仿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商标信息资料;

  2、荣誉资料;

  3、相关公司信息资料;

  4、申请人品牌宣传资料;

  5、申请人商品销售资料;

  6、许可备案通知;

  7、申请人维权资料;

  8、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详细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服装;成品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为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有一千四百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零度空间”、“百雀集”、“红都皇冠 HongDuCrown”、“阿珂玛 Akemalry”、“红莎萱 RED&SHAXUAN”、“阿迪豆丁”、“纪梵客 GIVENGE”、“海澜金帝”、“双刀人”等多件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布鲁沙驰 BLUESARCHI”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沙驰”、引证商标五、六“SATCHI”、引证商标七、八“Satch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童装;服装;成品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或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八,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所指抢注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 和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是指未注册商标,而本案诸引证商标为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且我局已基于其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之规定。

  四、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申请注册一千四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近似的商标,如“零度空间”、“百雀集”、“红都皇冠 HongDuCrown”、“阿珂玛 Akemalry”、“红莎萱 RED&SHAXUAN”、“阿迪豆丁”、“纪梵客 GIVENGE”、“海澜金帝”、“双刀人”等,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且其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并对此进行合理解释。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我局认定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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